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领导全校保密工作,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简称保密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保密范围与定密
第五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发给学校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内部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资料;
(三)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各级招生考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含自主命题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对学校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不得擅自公开的有:
(一)学校党委会会、校务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及纪要等;
(二)学校各类正式文件及相关文字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五)人事招聘、纪律审查与监察、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八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涉密具体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三章 涉密人员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九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学校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人事处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责任单位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通过,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
第四章 各类涉密工作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涉密工作,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宣传。
第十七条 学校文件涉密管理
上级来文及学校公文的收发、分办,送审、复印,公章使用,文件的借阅、归档,均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办理手续。机密、绝密文件要单独登记,存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不得存于私人住宅或其他不安全的地点。阅读密级文件,必须遵守阅文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未经许可不准复制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摘抄机要文件,并妥善保存。
国家教育自主命题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严格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定期由学校保密委员会统筹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相关保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按机密级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涉密管理
学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征得有关部门及个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布、转让、出售。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视、录像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报道。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投寄论文、稿件等,不得涉及国家、学校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本科生、研究生)内容涉密,参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涉密管理
禁止向境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禁止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它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邮寄、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或上级保密部门审查核发。
第二十条 学校宣传报道与会议涉密管理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召开涉密的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设备与计算机网络涉密管理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
第五章 保密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 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保密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本规定中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