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教职工因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大带来的困难,学校决定设立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并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经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设立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帐目,按年度划拨,专款专用。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适用对象为学校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学校退休教职工。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审定大额医疗困难补助费的开支。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程序逐级审批:1万元内(含1万元)的开支由后勤管理处或张家界校区后勤与保卫处审批;超过1万元到5万元的开支由后勤管理处或张家界校区后勤与保卫处签署意见,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开支由后勤管理处或张家界校区后勤与保卫处签署意见,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开支由后勤管理处或张家界校区后勤与保卫处签署意见,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经校务会审定。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经费只对因病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分别由湘西自治州医保局和张家界市医保局审核通过)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保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费用进行补助。医疗困难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依据医保结算和学校财务结算时间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医疗困难补助经费补助范围:
1、违法犯罪、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酗酒、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药品目录外的特殊病种门诊费;
3、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4、工伤。
第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不含副厅级及以上干部)支付的由医保确定的住院起付标准费补助50%。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教职工(不含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年度周期内个人自付累计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费)分段计算给予补助:
(一)个人自付累计费用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部分不给予补助。
(二)个人自付累计费用高于2000元的部分分段给予补助:
1、超过2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补助50%;
3、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55%;
4、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补助60%;
5、超过9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70%;
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提高5%。
(三)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为15万元。
第八条 参照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相关规定,学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年度周期内个人自付累计费用分段计算给予补助。
(一)补助档次与比例:
1、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82%;
2、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部分补助87%;
3、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4%。
(二)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为15万元。
第九条 学校启动工伤保险以前教职工发生工伤的,因原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工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偿付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补助费报账必须提供以下单据并签字:
1、住院疾病证明;
2、住院收费有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医保局已审核结算);
3、患者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
第十二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费报账,必须要通过湘西州(张家界市)医保局对患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所购药品及治疗仅包含对该病种指定的用药、治疗,且用药、治疗时间发生在资格审核有效期内,须提供以下单据并签字:
1、医生病历记录;2、处方(对症用药);3、医疗收费发票原件(医保局审核);4、购药或治疗电脑小票;5、湘西州、张家界市医保局对特殊病种门诊患者的确认资料。
第十三条 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的退休教职工须在湘西州、张家界市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异地住院须经地方医保局认可、审核。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虚假证明、票据套取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严禁违规审核、审批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对利用虚假证明、票据套取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和违规审核、审批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每年6月15日至30日和12月1日至15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分别在吉首校区、张家界校区予以集中审核、报账;报账由后勤管理处和报账人员填写医疗补助费用审批表,并建立详实的报账台账。原则上,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当期发生当期申报、报账,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申报时间7个月的不再接收申报、报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2日起执行。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5月21日教职工产生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等按本办法执行。原《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大发〔2011〕67号)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