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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党政督导团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0日 15:06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督导工作,推动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吉首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首大学党政督导团是承担学校党政工作决策、工作计划、部门职责和规章制度等事项执行情况的评估、指导和督办工作的非编常设组织,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督促检查、参谋指导”的原则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党政督导团挂靠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秘书长1名,成员5-7名,其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系与协调。
  第四条  党政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在已退职的处级干部中选拔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五条  党政督导团成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做贡献;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党政管理与改革的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敢于坚持原则,公正处事,有务实创新精神;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有工作时间保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政督导团代表学校党委、行政行使督导职能,其主要工作是监督检查、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落实,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督查督导工作
  1、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博士授权单位建设、“双一流”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督查。
  2、负责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及学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确定的任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向学校党委、行政做督查专题汇报。
  3、督导团每位成员根据党政督导团统一安排,到二级单位进行访谈,每月不少于2次,主要了解二级单位党建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综合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相关访谈记录。
  4、负责对上级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内部控制规范
  在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具体做好以下任务:
  1、协助编制学校内部控制报表。
  2、协助提交吉首大学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3、协助编制吉首大学内部控制手册。
  4、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年度综合考核
  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1、协助起草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2、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3、协助确定考核结果等次,报党委会研究确定。
  (四)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党政督导团的权利: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察看、查验有关现场或实物。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列席学校相关党政工作会议。
  (四)就督导事项向学校党委、行政或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导团作出的督导报告、督导通报和督导建议作为部门工作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党政督导团的义务:
  (一)根据学校每年党政工作要点制定党政督导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提出督导建议。
  (二)党政督导团要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调查研究,对督导事项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定期与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建立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制度。党政督导团每半年向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一次督导信息,对于平时发现的问题,随时发出督导通报。
  (四)做好督导事项的登记、交办、催办、反馈、汇总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遵守工作纪律,讲究工作方法,坚持优质高效,努力使督导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督导工作主要采取日常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
  对二级单位的党建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工作效能、综合管理等工作,实施日常督导。
  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校领导交办的事项、内部控制规范、年度综合考核、师生员工反映较大的或者在日常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十条 ?日常督导的基本程序:
  (一)在实施日常督导中,督导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直接向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反馈,然后交党政督导团登记备案。
  (二)党政督导团对日常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或者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提出整改建议及要求,及时反馈给被督导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党政督导团督促被督导单位按要求认真整改。
  (四)被督导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向党政督导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督导的基本程序:
  (一)对确定实施专项督导的事项,党政督导团进行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对重大或者复杂事项,报相关校领导审定后,下达专项督导通知单。
  (二)党政督导团根据专项督导事项的重要程度、时限要求等进行重点跟踪督导,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督导事项。
  (三)专项督导事项办结后,牵头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向党政督导团和相关校领导报告。
  (四)对要求整改的督导事项,在整改完成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导结果与学校年度综合考核挂钩。涉及扣分的事项,党政督导团应及时告知相关考核单位,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待遇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对党政督导团依法依规实施的督导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二级单位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按要求完成督导事项。对于重大或复杂的督导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认真把关。
  (二)涉及多个单位的督导事项,牵头单位须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办理,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参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承担督导事项的单位应客观、真实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导致督导事项不能落实或工作不能完成的单位,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工作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督导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风不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违纪行为的,由学校视情节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党政督导团成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兼职参加党政督导团工作。按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享受学校发放的600元/月(不含2月、8月)的绩效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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