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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5日 10:05点击:


吉首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7年4月修订)

(吉大党发〔201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湖南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做好在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实行发展对象的培训制度、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公信度。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要针对教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工作。

对提出入党申请书,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各方面表现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教工和学生,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书面思想汇报不得少于四篇。

第十一条 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培养和考察。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应将培养和考察情况如实记入《中共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可列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团组织意见,专题分析、讨论和检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和充实(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这支队伍中来,把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调整出去,从而确保发展新党员质量。

在进入学校前已经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且材料齐全的,可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教育和考察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确定工作。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政治思想表现好,入党动机端正,工作踏实肯干,有一定实绩,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比较好,工作(学习)成绩优良;②经过一年以上(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起)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③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备案后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其基本程序是:①支部委员会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②支部委员会将听取的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③支部委员会将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备案;④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群众评议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党员组织进行。参评人员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参加对教职工发展对象的群众座谈会(调查会)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参加对学生发展对象的座谈会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记录应详实、完整,并签实名。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原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对发展对象,须进行政治审查。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政治审查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函调、外调等办法。情况十分清楚的可不需函调或外调,但必须形成综合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是:①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②本人历史及现实表现。③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④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应当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学校党校负责教工发展对象的培训,各分党校负责学生发展对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完成规定课时和课程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将学习、考核情况填入《发展对象培训考核登记表》。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向学院党委汇报其全面情况,并接受学院党委预审,教工党员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预审。预审材料内容包括:①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②党员推荐或工会(团组织)推优意见表;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④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⑤外调、政审材料;⑥发展对象培训考核登记表;⑦学生学业成绩复印件;⑧群众评议材料;⑨思想汇报材料;⑩自传;11党支部综合鉴定材料。另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基层党委应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党支部持《吉首大学发展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和支部委员会要做好填写的指导工作,并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质量严格把关。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入党介绍人应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将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第二十六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①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简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②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③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④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发展对象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共共产党入党入愿书》中,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期为 5-7 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委调查的问题,应由上级党委负责调查。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二十九条发展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发展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党员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中,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审查)审批的党组织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办理完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讨论。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其一般程序是:唱国歌,致开会词,宣读新党员名单;党员面对党旗宣誓;新、老党员代表讲话;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会场布置应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的会标。

没有经过入党宣誓的,视为入党程序不完备。

第三十五条在预备期内,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必须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考察的重点要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方面。介绍人(或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要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登记表》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后,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审查后,支部向分管党员发展工作的二级党组织副书记汇报其全面情况,并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进行转正公示。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根据公示通过名单,支部应按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说明原因。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审批。对需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不能以推迟讨论的办法来变相延长预备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和审批程序为:①预备党员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②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考察期的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③与会党员讨论;④支部大会表决;⑤表决情况报二级党组织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查(审批);⑥党委审批方式与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相同;⑦党委审批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必须参加转正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应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预备期:

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

②受到警告处分的;

③入党时指出的某些缺点,在预备期内无明显改正的;

④学业成绩大幅度下降的;

⑤进入我校时间不到半年且表现一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

⑥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延长预备期的

第四十条 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①不履行党员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

③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④入党时隐瞒重大政治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⑤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⑥因触犯刑律或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学生)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二级党组织保存;在编教职工党员档案,由组织部移交校档案馆保管。

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人事(学生)档案。

第六章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二级党委(党总支)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分析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党员发展工作。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要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1)二级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第一责任:①定期召开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或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党员发展计划,审批或审议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工作等;②指派二级党组织委员或亲自与新吸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前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

(2)二级党组织副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①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②做好党员发展计划审核、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③与新吸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提高认识;④做好党建总结等工作。

(3)二级党组织委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主要职责:①协助书记、副书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②与新吸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

(1)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部委员会议记录、支部大会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2)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投票记录、公示记录、谈话记录、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接收预备党员登记表和预备党员转正汇登记表,党员名册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每学期初,依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发展计划,核定全校年度发展计划;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过程中,会同其它党务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适时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推广经验。

第四十八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信息系统管理。二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凡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发展对象、发展新党员,都必须及时更新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认真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使用湖南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带有统一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组织部建立《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放台账,一人一号,做好登记。印刷有误或错填的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收回,集中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首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校党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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