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36号
吉首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有关规定以事业经费、后勤实体经营经费、基建经费开支差旅费的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差旅费标准调整信息适时调整。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教职员工常驻异地校区工作,享受异地校区工作有关补贴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 工具 |
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位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正高人员及二级单位正处级实职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学校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省内长沙及地级市出差(吉首市、张家界市除外),按每人每天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400元、其他正高人员330元、其余人员3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其它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350元、其他正高人员300元、其余人员2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异地校区间出差原则上应住校内宾馆,若因特殊情况需住校外,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学校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省内长沙市及地级市(吉首市、张家界市除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其他地区(包括吉首市、张家界市)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先申请,后出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经费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的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由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及差旅费报销,按《吉首大学报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再报销相关票据。若出差地机场离城市较远,且确实只能乘出租车前往机场,可凭机票限报一次出租车费用,出租车发票日期必须与所乘飞机航班日期吻合。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异地校区间出差,由党办校办(张家界校区党政办)或校内其他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应当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差旅费承担,校内单位间不得相互接待。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实因酒店、机场的原因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可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有出差审批单并实际出差,但无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无住宿费发票的,无论实际发生费用与否,均不报销相关费用,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由会务费开支或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食宿费的,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食宿费凭会务开出的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到外埠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对口支援、学习进修,以及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学习等的差旅费及其间补助,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引进人员调动工作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托运费凭票据实报销一次。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领导批准,由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外出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在批准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出差天数确认、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当对差旅费报销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出差管理和差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科研经费、见习实习费列支差旅费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吉首大学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表
吉首大学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 |
其他人员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8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8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8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8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8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8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8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8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8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8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8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8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8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8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8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8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8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8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8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8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8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8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8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8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8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8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8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8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8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8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8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8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8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8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80 |
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实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缴费是指学费(含学年制学费和学分制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的缴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三本托管生、研究生等各类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和各类短训班学生的缴费管理另行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生要树立诚信意识,在校就读期间应履行依法依规缴费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等途径,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章缴费时间与缴费方式
第六条 学校根据湖南省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按学年度收缴学杂费。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杂费。
第七条 缴费时间
(一)新入学的学生应按入学录取通知书的有关缴费规定,于入学报到时缴清当年学杂费。
(二)已在校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学校主要采取银行批量代扣、网银自助缴费、POS刷卡缴费等形式收取学杂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一)银行批量代扣: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学生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学杂费。
(二)网上自助缴费:已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学生或家长,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通过网银将学杂费划转到学校开户银行账户。
(三)银行代扣代缴未成功或不能通过网银缴费的,应于开学报到后的二周内到财务处POS刷卡缴费。
第九条为方便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以外补缴学杂费的学生缴费,财务处每月集中两次办理银行批量代扣收费业务,并集中将缴费收据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转交。缴费生只需将应缴费存入缴费的银行卡即可。
第十条学校为方便学生缴费及向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和办理各类退费结算,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银行销户和重新补办卡,并及时将补办的银行卡账号报送财务处。
第十一条 缴费收据的出票
学校收取学杂费后,财务处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学杂费结算的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出票时间如下:
(一)新入学的学生缴费收据由财务处于学生报到前一天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于新生报到时转交新生,新生凭缴费收据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二)在校学生缴费收据由财务处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分发。
(三)在财务处收费现场缴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出具票据给缴费学生。
第十二条 三本托管生的缴费时间和缴款方式根据张家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杂费的缓缴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应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学费。申请的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学杂费未到位而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缴。学生欠费缓缴批准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
第十四条 住宿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不予缓缴。学生每次申请缓缴学杂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各学院对缓缴学杂费的总量进行控制,学生办理缓缴的金额、期限、人数等由学院酌情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申请,如实填写《缓缴学杂费申请表》,并附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杂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镇或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工作单位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助学贷款相关材料;家庭主要成员签署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履行缓缴申请的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缴费计划,在缓缴期内足额补缴所欠学杂费。办理了缓缴手续又确实不能在缓缴期内缴费的特困学生可以申请延期缓缴,但累计缓缴金额不得超过两个学年的应缴费金额。
第四章学籍异动的缴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发生学籍异动且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与原专业或年级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或年级缴费标准与原专业或年级不同的,按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免缴学杂费,复学后按所就读专业及年级的缴费标准缴费。
第五章学杂费的结算与退还
第二十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休学的,学校按政策规定办理学杂费结算和退费。学费、住宿费退费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年按十个月计算),学分制学分学费、代收费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的学生可办理退费: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
(二)自愿退学;
(三)学生死亡。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以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二十三条 退费金额的确定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二)学生自愿退学的,按教务部门确定的学籍取消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三)学生死亡的,按教务部门确定的学籍注销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四)学生休学、应征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已缴学杂费的按自愿退学的退费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退费审批程序。学生办理退费按离校程序单所列程序,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退费审批。
(一)学费退还。本专科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张家界校区教科办)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研究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住宿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张家界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结余书籍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教材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书籍费按学年代收及结算。
第二十六条 退费方式。所有退费原则上不退现金,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学校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且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缓缴手续的,视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无故欠费学生做如下处理:
1、当年不予注册;不予登记考试考核成绩;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不得选修课程。
2、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3、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的评选。
4、学生无故欠费超过一个学年,经多次催交仍然既不缴费又不办理缓缴手续的,按放弃学籍处理。
5、对未缴清学杂费的毕(结)业生,缓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不提供学习成绩和学籍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获得缓缴学杂费,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恶意欠费除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学杂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杂费收缴管理,促使学杂费及时、足额收缴,完成学校收入预算,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杂费是指经湖南省教育收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含学年制学费和学分制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三本托管生、研究生的学杂费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和各类短训班学生的缴费管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学杂费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杂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教务处(张家界校区教科办)、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张家界校区学工办)、各二级学院按职责配合进行。
第四条 财务处管理职责
1、财务处是学杂费收缴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学杂费收缴的组织、管理、考核与记录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学杂费收取记录和明细帐目。
3、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到湖南省教育收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教育收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4、做好新生银行储蓄卡的开卡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处将银行储蓄卡随同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学生。
5、按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并及时向学生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6、配合各学院做好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7、与张家界学院财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传递三本学生缴费信息。
8、每日及时更新校园网学费查询系统信息,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学院提供除查询系统以外的学杂费缴费信息。
9、按年度(时间段为:上年12月21日—当年12月20)统计、总结全校学杂费收缴情况,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学费收缴奖惩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欠费生的思想工作,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杂费。
2、负责缴费“绿色通道”审批,审核、审定学生学杂费缓缴金额和时限。
3、负责对欠费生参评奖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评优评奖资格进行初审。
第六条教务处(张家界校区教科办)管理职责
1、负责于本专科新生报到日20天以前将新生信息(含学号、姓名、性别、学院名称、专业及班级、身份证号码)提供给财务处,并于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单,以便财务处及时、准确录入新生缴费信息。
2、及时准确向财务处提供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的相关信息。
3、及时准确向财务处提供本专科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信息。
4、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欠费学生的注册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等严格把关。
第七条研究生处管理职责
1、负责于新生报到日20天以前将研究生新生信息(含学号、姓名、性别、学院名称、专业及班级、身份证号码)提供给财务处,并于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单,以便财务处及时、准确录入新生缴费信息。
2、及时准确向财务处提供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信息。
3、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欠费研究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等资格进行审定。
4、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欠费学生的注册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等严格把关。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张家界校区学工办)管理职责
1、负责于新生入学20天以前向财务处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包括学号、姓名、学院名称、专业及班级、入住宿舍栋号),如每学年老生住宿有异动,应在学年开学20天以前向财务处提供异动信息。
2、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欠费本专科学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等资格进行审定。
3、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并对有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学生及时足额偿还助学贷款。
第三章学杂费管理工作奖罚规定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杂费收缴情况,对学费收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1、学校每年年底对各学院新老生欠费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和排名,按《学生学费收缴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学费收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奖励。
2、将学生学杂费收缴情况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具体标准按学校分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用于弥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不足或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杂费收缴相关管理部门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而严重影响收费工作或造成学杂费无法收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