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党建工作 | 督察督办 | 规章制度 | 办事指南 | 吉大年鉴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事务服务 >> 正文

《吉首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校办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3日 16:40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05号),《吉首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吉大党发〔2015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维稳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指示精神,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举行、面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人才招聘会、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等活动。

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学生和教职工会议等活动不在本规定的大型活动内。

第三条承办单位为校内各二级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仅为学校师生员工的大型活动为校内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为校外单位或组织以及校内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场地举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活动为校外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校内大型活动

第五条组织单位应做好以下事项:

一、对活动安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二、制定活动方案,方案中要考虑活动安全,并妥善采取相关措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

四、开展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五、确保临时搭建设施、电力设备等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六、需要学校保卫部门协助的,原则上提前3天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保卫部门根据组织单位申请要求,安排值班力量,和组织单位配合,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章校外大型活动

第六条活动备案

组织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20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活动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吉首大学校外大型活动申请表(见附件);

二、校外组织单位须提供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

四、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五、当地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书。

第七条安全责任

一、组织单位对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单位应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保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单位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及时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活动的场所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场所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对自身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确保活动场所、设施安全。

五、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秩序;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活动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六、学校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组织单位提交的活动申请材料,督促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安全许可;

(二)在活动举办前,组织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举办单位中止活动。

第八条安全管理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外组织单位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组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三、在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校外大型活动,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举办;若出现安全问题或责任事故,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违规单位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516

上一条:2016-2017校历(新)
下一条:关于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