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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 12:04点击: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及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业务开户

湘西州失业保险局为我校失业保险参保业务经办机构。全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统一在湘西州参保开户。

二、参保对象及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在职人员、非事业编人事代理人员和与学校签订一年及以上正规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资产经营公司、张家界学院等独立法人单位各类形式用工人员除外)。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聘用人员、学生三助人员等不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对象。

三、失业保险及缴费

1、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缴费。目前失业保险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月工资中按月扣除。学校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2、失业保险待遇。学校教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湘西州就业局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包括培训费、书籍资料费、材料费和住宿费、证书费和技能鉴定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只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3免费介绍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4)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金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5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4、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湘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5%

5、单位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1)条件。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

2)待遇。失业保险机构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用于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五、失业保险领取待遇程序

1职工失业后,到学校人事处开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停发工资的证明,30日内到湘西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要求提供领取待遇相关资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由于个人过错致使迟延办理失业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概由个人负责。

2、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程序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通知;

2)单位劳动合同及档案;

3)照片2张(一寸或两寸);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计划生育证明;

6)邮政银行存款账户复印件(一份)。

七、学校失业保险业务办理

学校人事处保险科对全校失业保险负总责,具体办理全校教职工失业保险的开户参保缴费、人员日程异动办理、政策业务咨询及答疑等工作;人事处人事科负责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开具、劳动合同及档案移交等工作;人事处工资福利科负责失业人员停发工资证明开具、缴费基数提供及个人缴费扣款等工作。

八、本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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