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党委各部门,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7.22”高校领导干部安全工作会议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维稳安全工作实际,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起草了《吉首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首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吉首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维稳安全工作责任,构建完善“党委高度重视、职能部门依规监管、各二级机构全面负责、教职员工全员监督参与”的维稳安全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维稳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关于“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门,办好自己事”等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部门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部门为主”的原则,履行维稳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以上的党政领导成员。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
(一)与校长同为学校维稳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高度重视维稳安全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维稳安全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维稳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维稳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维稳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三)按照加强对维稳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维稳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五)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维稳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六)发生重大以上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校长
(一)校长对学校的维稳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与学校党委书记同为学校维稳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监督指导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的维稳安全工作。
(三)把维稳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全年不少于2次听取维稳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维稳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四)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维稳安全工作责任制,把维稳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维稳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五)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强综治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六)按照维稳安全工作需要,足额安排维稳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不断加大维稳安全投入;加强重大隐患治理。
(七)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二级单位开展维稳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维稳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发生重大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其他校级领导
(一)对分管部门的维稳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分管部门维稳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部门的维稳安全工作,及时提请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分管部门维稳安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
(二)支持分管部门改善维稳安全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维稳安全工作职责。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维稳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维稳安全责任状,严格维稳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学校关于维稳安全工作的部署。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部门维稳安全检查;督促抓好分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六)分管部门发生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分管维稳安全工作的校级领导
(一)为学校维稳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对分管部门的维稳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学校维稳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协助校长贯彻落实有关维稳安全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维稳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维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维稳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维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学校维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维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维稳安全工作检查。
(五)组织制定学校维稳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学校发生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与分管校领导一起共同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责任调查与信息报送工作。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维稳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协调、支持、配合其他校级领导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维稳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
(一)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与院长同为学院维稳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高度重视维稳安全工作,落实维稳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年主持召开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专题研究维稳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维稳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维稳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三)督促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维稳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四)抓好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重点搞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
(五)积极组织开展学生维稳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维稳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学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督促学院行政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按要求及时向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各类维稳安全信息。
(八)本单位发生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院长
(一)与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同为学院维稳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参加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专题研究维稳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
(二)监督指导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的维稳安全工作。
(三)把维稳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书记一起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维稳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四)做好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办公场所用电、用水、实验等安全。
(五)把维稳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维稳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六)本单位发生重大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其他班子成员
(一)对分管部门和工作的维稳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部门的维稳安全工作,及时提请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分管部门维稳安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学院关于维稳安全工作的部署。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部门维稳安全检查;督促抓好分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分管部门发生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机关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维稳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维稳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高度重视维稳安全工作,落实维稳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年主持召开维稳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本部门维稳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维稳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重视维稳安全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维稳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落实维稳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维稳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安全隐患。
(四)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维稳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五)发挥机关单位自身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六)本单位及学校相关单位发生维稳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机关各二级单位班子其他成员为本单位维稳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对单位分管部门及工作的维稳安全全面负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本条(二)至(六)款维稳安全工作。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采取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维稳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维稳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维稳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了解其维稳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维稳安全工作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维稳安全工作职责,导致维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后问责,严肃查处。职能部门开展维稳安全工作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情况纳人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维稳安全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加大维稳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