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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0日 15:24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教职工减少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过大带来的困难,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参照国内相关高校的成功经验,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原《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吉大发〔2014〕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简称“医疗互助金”),是全校教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以下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医疗互助活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医疗互助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受医疗互助金补助者必须是已经足额缴纳医疗互助金的学校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学校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互助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医疗互助金”由学校行政、工会、教职工共同出资建立。学校每年投入10万元(教职工福利费);校工会每年投入10万元;教职工自愿缴纳的每人每年120元医疗互助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在工资中一次性代扣转入互助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医疗互助金”当年的结余和利息收入计入下年度互助金。
  第六条  “医疗互助金”接收校内外各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捐赠。
  第七条  “医疗互助金”委托学校工会设专户管理,全部存入银行,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八条  校工会建立“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情况登记簿”,用作记录、反映教职工年度医疗互助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医疗互助金”管理工作机构:
  (一)学校设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互助金管委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离退休处、张家界校区后勤与保卫处、教代会福利组等有关人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离退休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兼任。
  (二)“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兼任。
  第十条  “互助金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办法;
  (二)掌握医疗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1月份集中办理大病医疗补助的审批,3月份完成互助补助的发放工作,5月份处理上年度的大病医疗补助遗留问题;
  (四)定期公开医疗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医疗互助金和退出的工作;
  (三)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金管委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金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校审计处和监察室负责监督和审查医疗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底向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教职工调入、调离等异动情况名单。

第四章  补助对象、补助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补助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本医疗互助的学校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学校退休教职工。
  新进学校工作的教职工申请参加本医疗互助,并缴纳个人互助金,从下月起可享受本互助金补助。
  教职工调离本校(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被学校除名,所缴纳的个人互助金不予退还,同时不再享受本互助金的补助。教职工去世,当年已享受医疗互助补助的,不退还当年缴纳的互助金,未享受医疗互助补助的,可以退还当年缴纳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只对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分别由湘西自治州医保局和张家界市医保局审核通过)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保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学校医疗困难补助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费用进行补助。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依据医保结算、学校财务结算和学校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时间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互助金不予补助:
  (一)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造成的伤害;
  (三)自杀自残;
  (四)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药品目录外的特殊病种门诊费;
  (五)不符合本互助金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金”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教职工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年度周期内个人自付累计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费)分段计算给予补助:
  (一)个人自付累计费用低于4000元(含4000元)的部分不给予补助。
  (二)个人自付累计费用高于4000元的部分分段给予补助:
  1、4001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20%;
  2、10001元至3万元的部分补助35%;
  3、30001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45%;
  4、60001元至9万元的部分补助50%;
  5、90001元至12万元的部分补助55%;
  6、12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0%。
  (三)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八条  因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账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因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偿付、学校医疗困难补助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金”补助的申请,申请补助人员应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审核意见,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审批。
  申请互助金补助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2、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或复印件;
  3、校医保办《吉首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4、校财务处医疗困难补助报账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本互助金弄虚作假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追回所享受的补助费,并通报批评,同时清退出大病医疗互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2日起执行。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5月21日教职工产生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等按本办法执行。原《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吉大发〔2014〕7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互助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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